邵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邵政补偿安置公告〔202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21〕11号)的相关规定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邵征地告字〔2025〕10号),邵阳市建材路(十二中学段)道路工程建设项目位于邵阳市邵州路新华南路等道路及部分周边用地和2015年第一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批准红线范围内,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双清区石桥街道五十亭村(原五一村)。本次征收土地0.0419公顷。
二、被征收土地单位邵阳市双清区石桥街道五十亭村(原五一村)的土地按市辖区征地补偿标准等级区域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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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
水田 |
旱土、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建设用地 |
“恢复属性”地类 |
园地 林地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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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
93300 |
77439 |
74640 |
62511 |
46650 |
三、青苗补偿费按《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21〕1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水田2700元/亩、旱土1800元/亩、水塘或山塘2700元/亩、成片林地8000元/亩。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被征收(使用)土地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青苗补偿费按《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21〕11号)计算。征收土地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统一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青苗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到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六、被征地农民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邵人社规〔2023〕1号)等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七、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全额支付到位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拒不腾地的,将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土地补偿面积以垂直投影的水平面积为准。
九、本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邵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2日

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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