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你公司于2014年6月在未取得合法供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邵阳经开区湘商产业园内占地7245平方米修建厂房。经湖南省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实地测量,非法占地面积10.86亩(7245平方米)。所占土地符合邵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现场照片。
2.询问笔录。
3.湖南省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实地测量图和地类数据。我局于2025年12月2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邵自资罚告字〔2025〕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自资罚听告字〔2025〕7号),你公司均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第八条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退还违法占用的7245平方米土地,交由邵阳市土地储备中心经济开发区分中心管理,同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10.86亩(7245平方米)土地的行为按每平方米3元人民币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1735元。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茂林 周寰
电 话:13786952254
地 址:邵阳市大祥区大祥路和邵州西路交汇处
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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