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号码:430425********1374
地址:湖南省常宁市兰江乡*******
经查明,你在未取得自然资源部门用地批准的情况下,于2024年10月,擅自占用大祥区雨溪街道五花村建设复合光伏发电升压站,经邵阳市测绘服务中心测绘,违法占地面积6908平方米(均为林地)。经核实,邵阳市林业局分别于2024年1月、4月对其中4264平方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进行过行政处罚。该用地项目在城镇边界线以外,视同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吴**身份证复印件;
2.对吴**的询问笔录;
3.违法用地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照片;
4.邵阳市测绘服务中心测绘违法面积数据;
5.违法用地地类分类情况说明;
6.违法用地建设项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意见书。
我局于2026年1月28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自资罚听告字〔2026〕4号),你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2022年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实施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690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大祥区雨溪街道五花村,同时决定对你土地违法行为做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大祥区雨溪街道五花村违法占地建设的690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
2.对于2024年1月、4月邵阳市林业局已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的4264平方米违法用地,不再重复处以罚款;对剩余违法占用的2644平方米林地,按22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581680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开户行:邵阳农村商业银行爱莲支行,账号:84012050000013187)。如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叶昔 聂恒春
电 话:13508420292
地 址:邵阳市大祥区大祥路和邵州西路交汇处
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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